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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85号

执行金孟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德臣,金孟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85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臣,男,57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金孟和,男,31岁,蒙古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的刘德臣申请执行金孟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金孟和应支付申请人刘德臣案款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给付申请人24000元,此款未经过法院,剩余款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8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