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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1337号之二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陈曙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13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狮子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曙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本院解除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铜陵市五松镇联盟村(天洋纺织)1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坦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跃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