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147号
原告:周香玉,女,汉族,1966年11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郑芝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立军,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香玉诉被告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香玉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香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香玉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香玉负担。
审判员 蔡国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