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814号原告张俊,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军,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东风,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清臣,系陈东风亲戚。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樊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亚南,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俊与被告陈东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俊于2016年5月30日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为86元,由原告张俊负担。
审判员 赵清太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