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31号申请人郭景飞,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段玉喜,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郭景飞依据神木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段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段玉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郭景飞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750元,执行费95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志新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