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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顾秀磊与被执行人宋丽丽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秀磊,谢怀春,张宝英,谢俊宝,王冰心,谢俊丽,宋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顾秀磊,男,汉族,无职业,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谢怀春,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宝英,女,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谢俊宝,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冰心,女,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谢俊丽,女,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宋丽丽,女,汉族,农民,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顾秀磊与被执行人谢怀春、张宝英、谢俊宝、王冰心、谢俊丽、宋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5)同商初字第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红军

审判员  周春太

审判员  顾建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子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