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14号申请执行人崔林秋,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潍坊盛拓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县中路。法定代表人刘振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林秋与被执行人潍坊盛拓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涉案案款及利息未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坊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 王晓楠
审判员 刘志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