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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026号

罪犯孙红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026号罪犯孙红伟,男,1975年10月9日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前刑初字第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红伟犯盗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将孙红伟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红伟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1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红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红伟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