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执13号

马力与杨俊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力,杨俊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马力,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俊宝,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关于马力与杨俊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3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力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15年4月30日的利息3000元、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计算)、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俊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俊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3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龙

代理

审判员  许 波

代理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