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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62号

田绍华与周卫民、邵兆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绍华,周卫民,邵兆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田绍华

被执行人:周卫民

被执行人:邵兆新本院在执行田绍华申请执行周卫民、邵兆新合同转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禹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