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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1035号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035号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85年,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现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87年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风鸽承担。

审 判 长  严晓锋

人民陪审员  赵书强

人民陪审员  张永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