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035号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85年,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现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87年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风鸽承担。
审 判 长 严晓锋
人民陪审员 赵书强
人民陪审员 张永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