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529号
原告:陈孛,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汉阳区。
被告:张翠兰,女,1961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杨桂珍,女,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武汉欣蓉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仁和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杨桂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章扬,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孛与被告张翠兰、杨桂珍、武汉欣蓉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张翠兰、章扬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熊 敏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人民陪审员刘理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