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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1529号

陈孛与张翠兰、杨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孛,张翠兰,杨桂珍,武汉欣蓉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529号

原告:陈孛,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汉阳区。

被告:张翠兰,女,1961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杨桂珍,女,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武汉欣蓉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仁和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杨桂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章扬,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孛与被告张翠兰、杨桂珍、武汉欣蓉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张翠兰、章扬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熊         敏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人民陪审员刘理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