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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4027号

张家港市金茂机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饶建清、张家港友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饶建清,张家港市金茂机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友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茂水上物流园有限公司,胡民富,钱建飞,张家港民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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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饶建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金茂机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友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金茂水上物流园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民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建飞。原审被告张家港民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饶建清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金茂机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友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茂水上物流园有限公司、胡民富、原审被告张家港民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22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饶建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雪蓉

代理

审判员  姚 望

代理

审判员  沈维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陆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