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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3101号

李桂英与张士玉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桂英,张士玉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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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3101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张士玉,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李桂英与被执行人张士玉人格权一案,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3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全部房屋、生产设备、附属设施、生产用车辆等均由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保全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3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景 东

审判员 ���明军

审判员 陈 国 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