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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5876号

曹灵芝与许玉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曹灵芝,许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876号原告曹灵芝,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玉龙,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鹏,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灵芝与被告许玉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灵芝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玉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灵芝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英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