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876号原告曹灵芝,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玉龙,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鹏,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灵芝与被告许玉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灵芝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玉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灵芝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英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