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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2177号

刘心良与简阳市和丰砖厂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心良,简阳市和丰砖厂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2177号

原告:刘心良,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16日,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强华,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市和丰砖厂,住所地:简阳市禾丰镇蒋家桥村四社。代表人:黄代术,投资人。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心良诉被告简阳市和丰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的交费期限内,原告刘心良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而没有缴纳,且没有办理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杜德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苟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