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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执86号

林伟鹏与被执行人陈泽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伟鹏,陈泽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林伟鹏,男,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张荣海,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泽锐,男,住揭阳市榕城区。申请执行人林伟鹏与被执行人陈泽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泽锐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林伟鹏借款人民币34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15元。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泽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和法律规定的还款义务,期届,被执行人未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管理所、银行等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协助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现可予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2执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荣利

审判员  张又川

审判员  林文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子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