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39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8月11日。委托代理人陈雯婷,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0日。委托代理人白宇翔,甘肃博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的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管 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奋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