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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946号

韩合功与金祖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合功,金祖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946号

原告:韩合功,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金祖炳,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合功诉被告金祖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合功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合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合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合功负担。

审 判 长  丰灵芝

审 判 员  孙 勇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雪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