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42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与周玉霞、李刚、周玉伟、柳玉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周玉霞、李刚、周玉伟、柳玉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

被执行人:周玉霞、李刚、周玉伟、柳玉娥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姜于2016年5月30日以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刘 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