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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保79号

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保全执行丁忠华、董杞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忠华,董杞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79号原告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府后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树,该联社理事长。被告丁忠华,男,48岁,住楚雄市中山镇洒鸡口二街***号。被告董杞琼,女,43岁,住楚雄市中山镇洒鸡口二街***号。关于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保全执行丁忠华、董杞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16万元【保全冻结丁忠华在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0500000928260779的一卡通上的股金113517元;丁忠华在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6231900025600026150的借记卡上的存款30283.63元;丁忠华在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信用社账号为6223690419471947的借记卡上的存款18.64元;丁忠华在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信用社账号为6231900000002185599的借记卡上的存款66.5元】,现已保全冻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322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茶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