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85号申请执行人孙月娟。被执行人张春雷。本院在执行孙月娟与张春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宝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志奇 关注公众号“”
孙月娟与张春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85号申请执行人孙月娟。被执行人张春雷。本院在执行孙月娟与张春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宝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志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