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2民初1956号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潘文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潘文平,于拥华,潘文华,杨洪成,潘文吉,赵玉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956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龙辉,男,生于1988年2月17日,汉族,该行冷水沟支行客户经理,住济南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文平,男,生于1956年9月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于拥华,女,生于1964年11月1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潘文华,女,生于1965年5月2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杨洪成,男,生于1964年11月2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潘文吉,男,生于1961年1月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赵玉田,女,生于1962年9月1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潘文平、被告于拥华、被告杨洪成、被告潘文吉、被告赵玉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O16年5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周继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