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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500号

谈邦义、符全碧与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符全碧,谈邦义,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500号申请执行人符全碧,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谈邦义,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7号B幢5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7929-0。法定代表人夏浩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符全碧、谈邦义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符全碧、谈邦义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符全碧、谈邦义违约金15473元及利息。经四查,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全碧、谈邦义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符全碧、谈邦义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5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朝宾

审判员  杨邦兰

审判员  周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