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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171号

高继琼与陈保前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继琼,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保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高继琼,女,197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被执行人陈保前,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高继琼与陈保前、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