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高继琼,女,197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被执行人陈保前,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高继琼与陈保前、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