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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行初10号

方忠英等诉叙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华,王红,杨进,温相红,牟前惠,刘建秋,周怀庆,胡荣鸿,刘相容,李年鸿,胡健,陈咏梅,罗阳琴,李晓均,刘明华,万明江,王来秀,叶玉平,冷国厚,何晓宏,范明均,叙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24行初10号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方忠英,女,生于1964年8月23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黄童先,女,生于1966年4月4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傅祥林,男,生于1965年7月5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许德华,女,生于1968年6月10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王红,女,生于1966年9月11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杨进,男,生于1966年11月1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原告温相红,女,生于1968年3月6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牟前惠,女,生于1967年9月3日,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刘建秋,女,生于1965年8月30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周怀庆,男,生于1965年12月6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胡荣鸿,女,生于1964年7月31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刘相容,女,生于1965年6月15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李年鸿,女,生于1969年3月7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胡健,女,生于1964年10月31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陈咏梅,女,生于1967年10月12日,回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罗阳琴,女,生于1966年11月29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李晓均,男,生于1969年6月6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刘明华,女,生于1966年4月28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万明江,男,生于1957年5月9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王来秀,女,生于1964年11月6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叶玉平,男,生于1964年12月26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冷国厚,男,生于1964年9月6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何晓宏,女,生于1966年11月3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范明均,女,生于1963年10月21日,汉族,住叙永县。被告叙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新区。法定代表人周莉俐,局长。

原告方忠英等24人诉被告叙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向原告方送达了《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预交案件受理费。截止2016年5月30日原告未按期缴纳,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姜 平

审 判 员  杨传彪

人民陪审员  曾德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