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24行初10号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方忠英,女,生于1964年8月23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黄童先,女,生于1966年4月4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傅祥林,男,生于1965年7月5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许德华,女,生于1968年6月10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王红,女,生于1966年9月11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杨进,男,生于1966年11月1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原告温相红,女,生于1968年3月6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牟前惠,女,生于1967年9月3日,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刘建秋,女,生于1965年8月30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周怀庆,男,生于1965年12月6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胡荣鸿,女,生于1964年7月31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刘相容,女,生于1965年6月15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李年鸿,女,生于1969年3月7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胡健,女,生于1964年10月31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陈咏梅,女,生于1967年10月12日,回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罗阳琴,女,生于1966年11月29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李晓均,男,生于1969年6月6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刘明华,女,生于1966年4月28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万明江,男,生于1957年5月9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王来秀,女,生于1964年11月6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叶玉平,男,生于1964年12月26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冷国厚,男,生于1964年9月6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何晓宏,女,生于1966年11月3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范明均,女,生于1963年10月21日,汉族,住叙永县。被告叙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新区。法定代表人周莉俐,局长。
原告方忠英等24人诉被告叙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向原告方送达了《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预交案件受理费。截止2016年5月30日原告未按期缴纳,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姜 平
审 判 员 杨传彪
人民陪审员 曾德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