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东执字第4693号申请人刘秀兰,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申请人罗军,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人,鄂尔多斯市金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执行人刘秀兰申请执行罗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查明,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温智代理王建代理孙艳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康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