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4693号

刘秀兰与罗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09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秀兰,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东执字第4693号申请人刘秀兰,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申请人罗军,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人,鄂尔多斯市金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执行人刘秀兰申请执行罗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查明,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温智代理王建代理孙艳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康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