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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707号

张天润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707号罪犯张天润,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通刑初字第9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天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5月11日提出对罪犯张天润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张天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狱的规章和纪律,服从监狱对其的管理和教育,积极执行财产刑,2016年2月获得所表扬奖励,根据张天润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建议对张天润减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天润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材料及综合材料等在案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天润在服刑劳动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执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天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原判附加刑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跃进

审 判 员  赖 琪

代理

审判员  赵 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索 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