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执字第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熊文辉,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日,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骆进波,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3日,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张玉芳,女,汉族,生于1955年11月12日,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熊文辉与被执行人骆进波、张玉芳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骆进波、张玉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43863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枝江民初��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熊文辉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灵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