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658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郑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向东 来源:百度“”
王某与郭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658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郑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