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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1658号

王某与郭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658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郑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