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文效,农民,;申请执行人郑天彪,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陈立明,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李飞,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苏有成,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文效、郑天彪、陈立明、李飞与被执行人苏有成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人的16772.72元,案件受理费236.5元及本案执行费155元,共计17164.22元。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桂L×××××号摩托车一辆,并于2016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苏有成进行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苏有成所负担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 享
审判员 李东程
审判员 陆朝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