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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779号

罪犯李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779号罪犯李成,男,1960年10月20日生于吉林省通化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7日作出(1999)吉刑终字第40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将李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3月将李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3月、2010年8月、2013年12月将李成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6个月、1年2个月。执行机关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6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基于考核积分及积极缴纳罚金情况,符合减刑1年9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