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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306—2号

白某某与李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306—2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白某某诉李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6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原籍居住,经查询,李某某在银行无存款,执行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6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侯为旗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长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