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合北村上流屯村民小组
负责人:廖某,村民小组长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寺门村凤凰屯村民小组负责人路某,村民小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合北村上流屯村民小组与被执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寺门村凤凰屯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登记,立案号为(2015)罗法执字第88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
一、被执行人凤凰屯村民小组于2015年10月30日前退出土地(从石梯漕底端的枫树位置起,顺河水流向量150米至河边石壁尾(东端)作起点,向北经石梯岭两片开荒地中间的空地,再往石梯岭中部的大石巷中间,上至大石壁顶最高点作为界线,此界线以东的大石壁山、大崖山、三丫山南面倒水山坡和界线以东的石梯岭部分等范围);
二、负担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凤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思想动态进行调查了解。2015年10月10日,本院发出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退出占用林地,并会同黄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争议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明确了争议林地裁决线具体方位及被执行人凤凰屯村民在申请人上流屯所属林地内种植作物的情况。为顺利执行本案,避免案后再次发生纠纷,就争议地内果苗的处置问题,本院曾多次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占,并将作物移除。但被执行人一方,因被执行人屯内存在内部矛盾,屯委至今未无人负责该事。综上所述,本案目前尚未具备强制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罗法执字第88号案的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文柳
审 判 员 韦 凯
人民陪审员 银星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蒙国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