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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056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百基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赛亿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百基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赛亿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国富,张启梅,张位冲,沈成侠,王逸群,徐爱芬,杜姜,周升熠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056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杜仰唐,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百基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富,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德盈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

法定代表人:XX达,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赛亿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沈乾潮,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国富。

被执行人:张启梅。

被执行人:张位冲。

被执行人:沈成侠。

被执行人:王逸群。

被执行人:徐爱芬。

被执行人:杜姜。

被执行人:周升熠。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2691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宁波百基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百基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尚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6188463.59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4691元、执行费58342.32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0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