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318-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孟某良。本院在执行孟某某诉孟某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0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温爱兵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