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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44号

张霞与杨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霞,杨玉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44号原告张霞,女,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振华,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新,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

原告张霞与被告杨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华、被告杨玉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霞诉称,被告杨玉新借原告张霞现金2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3年底前归还原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不履行其所欠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整;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日止(自2014年1月1日算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2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情况,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符,经本院释明,原告请求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退还原告张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生祥

审判员  张习坤

审判员  原培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