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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612-2号

王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61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字137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中建金沛钢管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字1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为旗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