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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4895号

张孟山与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张孟山,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贺增法,王瑞琪,吴玉峰,刘培峰,王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895号原告张孟山,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芳、李兰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法定代表人郭志坚,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濮阳县。法定代表人张红伟,该镇镇长。第三人贺增法,男,成年。第三人王瑞琪,男,成年。第三人吴玉峰,男,成年。第三人刘培峰,男,成年。第三人王艳红,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山诉被告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贺增法、王瑞琪、吴玉峰、刘培峰、王艳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孟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孟山负担。

审判员  林春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