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877号
原告:张军,男,1980年7月29日生,住延吉市新世纪大厦13楼17室。
被告:梁春山,男,1965年1月31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龙源西街2177号1栋2单元7室。
被告:朴香淑,女,1963年6月21日生,朝鲜族,教师,住珲春市龙源西街2177号1栋2单元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梁春山、朴香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邰德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关媛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