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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877号

张军诉梁春山、朴香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军,梁春山,朴香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877号

原告:张军,男,1980年7月29日生,住延吉市新世纪大厦13楼17室。

被告:梁春山,男,1965年1月31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龙源西街2177号1栋2单元7室。

被告:朴香淑,女,1963年6月21日生,朝鲜族,教师,住珲春市龙源西街2177号1栋2单元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梁春山、朴香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邰德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关媛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