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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513-1515、1523号

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513-1515、1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上诉人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844、845、1180、2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系列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即被侵权人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系列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各案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超群

审 判 员  黄 新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