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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刑更916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916号罪犯胡斌,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甬象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年度记功、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斌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宏亮

审 判 员 王敬海

审 判 员 曾娇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