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宋晓光。被执行人唐远铭。申请执行人宋晓光与被执行人唐远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唐远铭偿还申请执行人宋晓光2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唐远铭在金融机构的部分工资收入,并于2014年11月28日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需要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唐远铭在金融机构的部分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麟
审判员 柏拥军
审判员 谢玉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