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765-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原告已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调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