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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765-3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765-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原告已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调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