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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883号

张连兴与承德县五道河乡冷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连兴,承德县五道河乡冷杖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兴被执行人承德县五道河乡冷杖子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张连兴与承德县五道河乡冷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实施强制执行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宝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志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