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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3841号

丁伟与张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伟,张庆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3841号

原告:丁伟,居民。

被告:张庆伟,居民。

委托代理人:迟玉勋,日照东港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与被告张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丁伟负担。

审判员  XX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