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3841号
原告:丁伟,居民。
被告:张庆伟,居民。
委托代理人:迟玉勋,日照东港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与被告张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丁伟负担。
审判员 XX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