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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1169号之一

王华侠与彭素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华侠,彭素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1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华侠,女,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彭素侠,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侠与被执行人彭素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宋桂宝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修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