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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刑终125号

尹红月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尹红月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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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终12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红月(曾用名盈红月),吉林省梨树县人,住吉林省梨树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红月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磐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尹红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尹红月赔偿被害人张楠等十二人损失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一千六百三十八元。宣判后,尹红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尹红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尹红月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红月撤回上诉。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 波

代理

审判员 陈 迪

代理

审判员 徐建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越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