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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467号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467号

原告:张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