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467号
原告:张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宁 来源:百度“”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467号
原告:张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