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512号原告董刚,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信纪军,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原告董刚诉被告信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刚撤回对被告信纪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继业
人民陪审员 朱 标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