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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512号

董刚与信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刚,信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512号原告董刚,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信纪军,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原告董刚诉被告信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刚撤回对被告信纪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继业

人民陪审员  朱 标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萌 更多数据: